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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要闻
通城县中天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之争背后的司法博弈
  
         通城县中天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之争背后的司法博弈  
                           ——谁是僭越司法程序的幕后推手?
 
(中国法治新闻社  特约记者  殷宗文)2002年初,刘勇通过湖北咸宁市通城县招商回到家乡投资创业,创办了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刘勇为该公司最大的原始股东、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天有不测风云”,让刘勇做梦都没想到的是,竟然踏上了一条长达8年旷日持久的股权利润分配权益之争的诉讼之路,其间辛酸,令刘勇唏嘘不已。这一切,源于通城县马港镇官方在中天公司及刘勇不同意的情况下,硬性任命邱琼雄为该公司总经理。
 
鸠占雀巢
 创业者被排挤出自己创办的公司
 
2002年12月4日,马港镇党委书记黎时亮和镇长黎向阳再次带队进入中天公司,召开公司股东开会。会议上,黎时亮声称:“这个企业到今天这么红火很不容易,政府花了很大力度和心血找来了一个高级管理人才,请各位股东要接纳他,珍惜他……必须要搞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刘总的位置要让出来,要放开手让邱总(邱琼雄)去搞,各位股东要大力支持,有什么问题由我黎时亮负责。”如此,尽管中天公司股东反对引进邱琼雄,刘勇极力阻止邱琼雄的进入,但马港镇主要领导仍指派专职镇政府干部胡金望进驻中天公司,干涉公司的经营和用人权利,硬是将邱琼雄安塞进了中天公司。     
以上事实有中天公司当日会议记录为证。
身为民营企业,面对马港镇官方的行政干预,刘勇不得不妥协,厄运由此肇始。
邱琼雄进入中天公司后,依仗黎时亮等人撑腰,将公司财务、经营、人事大权独揽手中,运用各种手段排挤、孤立刘勇。
2004年11月28日,忍无可忍的中天公司股东和董事召开会议,通过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决定辞退邱琼雄,不接纳其为公司股东,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还解聘黎时亮等人安插进中天公司的财务经理和主管会计黎秋会。然而,邱琼雄仰仗黎时亮等人的背后撑腰,拒不交权,不肯离开公司。无奈,中天公司向通城县人民法院五里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邱琼雄移交公司财务和公司经营权。因为黎时亮、甘正良等人的干扰,该案至今不了了之。以上事实有黎时亮、黎向阳、胡金望等人操控中天公司股东会形成的中天公司决议,邱琼雄掌权后排挤刘勇的中天公司通知、文告,中天公司辞退邱琼雄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通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中天公司诉邱琼雄移交公司财务、经营权的受理通知书可以证实。
万般无奈之下,刘勇考虑到如果一直对抗下去,他一手创办的中天公司恐怕经营不下去,也对不起跟他一起创业的其他股东,刘勇只好忍痛同意将公司股权转让。一是因为黎时亮、邱琼雄等人逼迫,二是因为刘勇认为手上持有公司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据,在股权转让后仍可分配红利,三是中天公司要发展资金需要周转期,刘勇就在没有分配红利的情况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鸠占雀巢,刘勇就此被排挤出自己一手创办的中天公司。
 
 
输赢之间
赢了官司输了执行
 
刘勇被迫放弃中天公司后,就自己在2003年至2004年两年的股权利润向中天公司多次提出分配权,中天公司及邱琼雄置若罔闻。
2006年11月9日,刘勇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中天公司及邱琼雄兑付2003年至2004年该公司利润分配。2007年5月23日,(2006)咸民初字第32号判决书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中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制订审议刘勇在持股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
原告刘勇与被告中天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2007年8月13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10月30日,(2007)咸民初字第3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勇应分利润1001320.38元,此款限被告中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中天公司对以上两次判决均未上诉,执行程序随后(2007年12月10日)启动。
不知何故,咸宁中院领导致电执行法官不许对中天公司进行划扣货款、冻结帐户。
此事引起咸宁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的重视并签转督办文书,咸宁市人大、政法委有关领导亦签转督办文书到咸宁市中级法院,省人大有关领导也非常重视,并签转要求依法执行文书至省高级法院,省高法执行局遂向咸宁市中院下达督办函,要求中院在2008年8月15日以前执结并报结果。咸宁中院未执行省高法的督办,声称“被告在申诉”。
让刘勇出乎预料的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申诉并不影响执行,然而执行最终不了了之。
 
僭越程序
一审法院三次再审
 
上诉人(刘勇)代理人指出,从法律程序上看,一审法院(咸宁市中级法院)进行三次审理,屡屡违反程序,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公司(中天公司)服判不上诉(2006)咸民初字32号判决和(2007)咸民初字34号判决且履行了部分判决义务,而一审法院受政府官员的影响,违法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且截留执行款,严重违反最高法官执行法规的有关条款。”
一审法院民二庭长艾登辉的老公汪志敏为被告公司(中天公司)委托风险代理人,违反《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在被诉人邱琼雄与上诉人之间挑拨事非,收取高风险代理费(30%),腐蚀候旺发等有关法官,将两生效而进入执行程序的判决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违反《民诉法》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条而立案原审,而作出(2008)鄂民申字第00421号裁定。”
“(2006)咸民初字32号判决已生效三年有余,且进入执行程序,由少数被腐蚀法官违反《民诉法》一百八十四条无故而撤销。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省高法少数法官……超出当事人的诉求,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的法规第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高法作出(2010)鄂民监字第0001号裁定和(2010)鄂民再申字第00198号裁定书。”
一审法院作出(2006)咸民初字32号判决、(2007)咸民初字34号判决时,分管院长及有关法官专程咨询了湖北省政法大学的校长才作出上述二判决。
因此,刘勇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2008)咸民再初字第2号判决,明显不公,无任何法律依据,自编法律,违反法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客观事实,凭主观想象推断,这不是审判实务的创新,而是对《公司法》以及被告公司的章程的严重违背和践踏,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撤销。”
从刘勇代理人的法理分析上可看出,在一波三折的司法博弈中,司法程序屡屡被违反被僭越。
荒谬的是,刘勇从未申请再审,而省高法法官强加刘勇为申诉再审人,再次作出的(2010)鄂民监二字第00001号裁定和(2010)鄂民再申字第00198号裁定书,遭刘勇抗议后,法官又加诸一审被告为再审申请人。
 
 
权益之争
代理人据理力争:股东享有盈余分配权
 
咸宁中院二次审理,皆判决刘勇享有中天公司持股期间盈余分配权,然而,咸宁市中院的(2008)咸宁再初字第2号判决“撤销本院(2006)咸民初字32号民事判决和(2007)咸民初字34号民事判决”,即“本案中刘勇不享有其持股期间的盈余分配权”。
代理人指出,“本案中,并不存在中天公司未就刘勇持股期间股东利润分配作出股东会决议问题,事实是中天公司在刘勇起诉中天公司后作出了相关股东会决议。但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中天公司的该股东会决议对于刘勇享有分配2003-2004年度利润权利并无异议,并没有不同意刘勇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分红,只是该股东会决议是由与中天公司现有利益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们作出,违背了公司在2003-2004年度存在未分配利润的事实,而认为刘勇持股期间公司亏损无利润可供分配。该股东会决议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违法,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在这种股东滥用股东权情况下,如果司法权不介入,刘勇的利益必然不能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律学界和司法界的有关意见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审查中天公司关于2003-2004年度有无利润可供分配的事实,并依法作出刘勇是否分红的判决。”
“2007年9月30日被告人公司:“通城县中天云母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原董事长刘勇要求支付2003-2004应得利润150万元的股份大会决议”。
该决议是履行(2006)咸民初字32号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制订审议刘勇在持股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其意思是说有利润分配给刘勇,而搪塞法官是“无利润”。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计算充分证明实际是845.565万元利润应予分配。
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中天字(2003)0125号文件及股东对刘勇分红决议和中天公司的债务承诺。《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及财产权的各项权能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转移,上诉人刘勇的股份所有权于2005年元月31日才转移出去,显然2005年前的收益权当然属上诉人刘勇所有,事实上,上诉人争议的利润在2003、2004年已经产生,且当时就应该分配,只是被上诉人邱琼雄霸占公司出于排挤刘勇的目的,以无理纠缠的方式,使得当时应当分配,而且有承诺书和决议分配的利润而没有得到分配。所以不论上诉人是否退出中天公司,由于上诉人所请求的是一种既得利润的追偿权,或者说是一种未经结算的债权,所以上诉人刘勇完全具备转股前持股期间的收益,也完全应当属于上诉人刘勇,且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公司代理人及被上诉人代理人在此完全混淆了时间概念,其提出的转股就丧失享有以往应享有的权利完全没任何法律依据。”
 
关系网络
谁是司法博弈幕后推手?
 
据知情者透露,现任通城县常务副县长的黎时亮,之前其与邱琼雄(现中天公司法人代表)就私交甚笃;邱琼雄以非正常途径进入中天公司,鸠占鹊巢,最终刘勇被排挤出中天公司,以至后来种种事端,皆是黎时亮为其撑腰、运筹。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与邱琼雄是姑舅老表关系,该院参与案件合议的原民庭庭长艾东晖的丈夫汪志敏是中天公司的风险代理律师,律师汪志敏在省高法有一姨夫姓饶(省高法行政庭副庭长);通城县人大副主任吴中文和咸宁市人大余泗林均深涉其中,此二人在该案执行期间设置重重阻力,最后致使咸宁中级法院的执行不了了之。
该案跌宕起伏,一波三折,绵延数年,案情原本简单,缘何一直未能案结事息?咸宁中院二审终审进入执行程序后,引起咸宁市和湖北省多位领导重视签转督办文书,为何执行不下去?更有甚者,该案为何屡屡违反法定程序,启动“再审程序”,让原告(刘勇)“被申请再审”?
疑窦重重,到底谁是司法博弈幕后推手?
 
 
 
 
观察:
 
               司法裁决公正性取决于遵循法定程序
 
 
       通城县中天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权益之争,案情本身简单明了,事实亦较清楚,但是看到省高院的诸多“民事裁定书”,令人眼花缭乱。
同是2008年9月23日,同样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作出了两份“民事裁定”:[2008]鄂民申字第00420号和[2008]鄂民申字第00421号。前者驳回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后者又“指令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元判决的执行。”
随后,同是2010年6月2日,同是院长盖章,有着两份“民事裁定书”:[2010]鄂民监二字第00001号和[2010]鄂民再审字第00198号,前者“撤销本院2008]鄂民申字第00420号民事裁定”,后者“本案指令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而在此前咸宁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有3年多时间了,申请再审的时效早已是明日黄花了。被告(中天公司)为了不履行判决义务,于2008年7月29日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情况下申请再审。此其一。
如刘勇代理人所言“省高法少数法官……超出当事人的诉求,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省高法很显然违反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此其二。
刘勇的诉请在咸宁市中院得其所愿,压根无需“申请再审”,但省高法却强加“申请再审人”头衔给予刘勇,引起刘勇严重抗议而作罢,遂又加诸一审被告头上。此其三。
省高法罔顾司法程序和诉讼双方诉请,径自“编辑”民事裁定书,其意似乎“醉翁之意不在酒”,不在于案件的司法程序和实体,而在于“中止原判决执行”。
    司法程序是硬件,一旦僭越和违反,一目了然,而实体公正,在本案中没有异议,皆有证据证明。程序和实体,在实体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若想达到“中止原判决执行”,唯有僭越和违反司法程序一途了。
司法裁决公正性取决于遵循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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