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文昌发展“玩时间游戏” 欠款一拖再拖为哪般? 本社海南文昌讯:近日接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公司曝料,称其在海南省文昌市南三环路市政工程建设中,被海南文昌发展恶意拖欠工程尾款,分别为13792716.16元;11301986.11元,达一年多之久。 事实和理由:2018 年 11 月 6 日海南文昌发展与云南省建设投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海南省文昌市南三环路市政工程(三标段)。承建道路全长 3821.256m,道路红线宽 42m, 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双向六车道,按城市主干路标准建设,设 计行车速度 50 公里/小时。项目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绿化工程、燃气管线预留管位。本标段起点桩号 K1+260,终点为高隆大道,合同价款共计 59476070.78 元。 双方在专用条款第 12.2 条约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5%;第 12.4 条约定,每次工程进度款按审定月报的 85%比例支付,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7%,留 3%作为质量保证金。第 15 条约定,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年。工程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开工,2021 年 5 月 24日完工, 2021 年 6 月 1 日通过竣工验收,涉及的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照明工程、园林工程、交通工程均评定合格。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方委托海南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量及价格进行结算审核,并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作出了《竣工结算审核书》,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 55921308.56 元。后经双方对账统计,建设方仅向承建方支付工程款42128592.4 元,剩余 13792716.16 元工程款(包含质保金)至今未支付。又因建设方要求承建方持续对项目的绿化带进行养护,产生了额外的养护费用,其中水费 2.5 万/月(2021年6 月 2 日起计至 2022 年 6 月 1 日)、人工费 2 万/次(计 4 次)、死亡 树苗补种费 30 万、施肥 8000 元/次(计 4 次),共计支出了 712000元。 2018 年 11 月 6 日,海南文昌发展与中国有色金属十四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海南省文昌市南三环路市政工程(二标段)),承建道路全长 3821.256m,道路红线宽 42m,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双向六车道,按城市主干道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 50 公里/小时。项目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绿化工程、燃气管线预留管位。本标段起点桩号 K1+260,终点为 K2+520,合同价款共计52115250.79 元。 双方在专用条款第 12.2 条约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15%;第 12.4 条约定,每次工程进度款按审定月报的 85%比例支付,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7%,留 3%作为质量保证金。第 15 条约定,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工程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开工,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完工,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全部通过竣工验收,涉及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均评定合格。在项目验收后,海南文昌发展被告委托海南汇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量进行结算审核,并于2022 年 4 月 12 日做出《竣工结算审核书》,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 48902540.25 元。后经双方核对统计,截止至 2021 年 2 月 9 日,仅支付工程款 37600554.14 元,剩余 11301986.11 元工程款(包含质保金)至今未支付。由于海南文昌发展要求持续对项目的绿化带进行养护,遂产生了额外的养护费用,其中水费 2.5 万/月(2021 年 5 月 1 日起计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人工费 2 万/次(计 4 次)、死亡树苗补种费 30 万、施肥 8000 元/次(计 4 次)。 据承建方自诉:既然承建方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并已经竣工验收,且项目已经过了质保期限,建设方理应按约定全额付清工程款,并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79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根据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及项目业主自筹”。依照海南省《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如果财政资金和业主自筹资金不到位,发改部门就不应当立项。既然已经立项,按《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业主及财政部门就应“全额落实”项目资金。对于“全额落实”的项目资金,按《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29条规定就必须“专款专用”,按第30条之规定,必须按进度“足额拨付到位”。事实上,文昌市财政局编制全市部门预算有关事项时,本项目2022年度预算资金有3000万元,承建方也于2022年2月申报了地债资金2500万元,按此预算,项目进度款及最终结清款是应当得到足额支付的。但建设方至今尚未付清承建方的工程款项。究其原因,是文昌市财政局随意砍掉了该项目的预算。承建方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该项目的专项资金被财政部门挪用给了其他项目或财政部门或项目业主的自筹资金压根就没有“全额落实”。项目在招标时,建设方及招标文件都信誓旦旦的宣称,项目资金已经完全落实,但在承建方用高息借款完成了项目以后,财政部门及业主却一反常态,随意将该项目资金挪作它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形同虚设,这种言而无信的行为,严重违了海南省《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及国家法规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海南这个旅游大省的招商引资的形象。 综上所述:呼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落实项目专项资金,并督促建设方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请求执法执纪部门,严格按《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这种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社将对该事件进一步跟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