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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个公道
   关注:在粉碎“四人帮”后,改革开放、法制普及30年的今天,在东南沿海素有文献名邦之称的福建省莆田市,还有一群无缘无故受“四人帮”牵连蒙冤受屈30年,生活无着,身心疲惫,求告无门的人。万般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对天长叹:公道何在?出路在哪?!并希望以求援助。
    诉求2007年6月25日,中国法治新闻杂志社新闻广告有限公司驻福建代表处接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江东村王国荣、祁建峰,横塘村张玉荣,汀瀛村陈桂荣,清前村林顺富等40人联名上访反映:我们原是在1970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大队贫下中农推荐、公社批准、县主管部门同意招收的商改队共67人,招工进入黄石供销社,分配到基层各门市部当营业员的。大家勤勤恳恳工作,很快熟练业务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供销战线上作出突出的贡献;又于1973年工资由县革委会核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基金开支。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1977年8月,县供销社突然以“林彪、四人帮帮派体系”等莫须有罪名将我们全部强行清退。天呐!8年的青春被葬送,8年的辛劳付水流。更加没有想到的是还要背负这不明不白的冤案至今。三十年过去了,虽多次到市、区信访办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各有关部门多表示理解和同情,又互相推诿,求告无门。现在,我们都已是60岁上下的人了,除十多位在清退前被外单位招工和清退后考上大学以外,大多没有职业,生活无着,贫病交加,已有十多人过早地含恨离世。真不知道法治的社会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何时能讨个公道以慰这不堪回首的人生?还能不能撑到讨回公道的这一天?!
    调查我社领导非常重视此事,派记者进行调查:
   2007年7月6日,我处记者采访了原莆田县委委员兼商业局局长方尚仁。据老方介绍:当时为了服务群众,解决商业人员严重不足,全省在永泰召开商业改革工作会议,到会的领导:有省革委会副主任叶松、地区朱明、李邦英等同志,我县参加会议的有县革委会生产组组长郭立德,公社基层领导二人及我本人。布置全省招收商改队充实商业部门。会后,莆田地委领导许集美和县里有关领导,在黄石公社搞调查研究,开现场办公会议。我也被调参加并反映商业部门欠缺人材的真实情况后,地委领导许集美直接批示:“根据永泰会议精神,吸收商改队,黄石可以搞,但不在全县推广”。根据上级批示精神,及时在黄石招收由各大队推荐的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复退军人、回乡知青、老区子女等优秀人员组成的商改队招进供销社。他们在职期间,积极打拼,为商业供销系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可是原县供销社领导却以权谋私,没有经过县委同意私自以“林彪、四人帮”的帮派体系无理清退了他们,我也不理解。
    2007年7月8日,记者采访了供销社在职人员陈、黄、李等人和商改队全体成员。他们说“商改队进入供销社即日就被分配到各基层门市部当营业员。八年间,他们勤勤恳恳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受当地群众的好评。原县供销社说他们参与“四人邦”帮派体系进行抢班夺权,这完全是无稽之谈,天大的谎言!他们怎能与“四人邦”扯上关系?” 当时是党的一元化领导,他们是经过省地县指示,公社批准,县供销社同意招收的,所以既合理又合法。
    2007年7月10日,记者采访原商改队时,他们出示了莆田县革委会文件即莆革综字[1973](146)号《关于核定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基金的通知》和当时的工资花名册。商改队的工资基金得到了核定,医疗费全部报销,工资和老职工同一工资表,由银行统一支付。这是县革委会对商改队的工作方向和工作性质的进一步肯定。足以说明他们是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老方说:“其工资基金由政府财政划定,莆田县委给商改队核定,是不能清退的”。
    1977年8月,县供销社滥用职权,采取“先斩后奏”的卑鄙手段,违背上级指示精神,出尔还尔地把“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林彪、四人邦”帮派体系、“配合“林彪、四人邦”进行抢班夺权“等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商改队的头上,动用当时的政法部门保卫组,强行,无理全部清退。从此,他们失去了就业机会,美好的青春被断送,且蒙受了长达30年的不白之冤。
    更令人不解的是:1977年8月无理清退商改队一年后的1978年10月,县供销社才泡制出一份莆供政字[1978](213)号《关于清退商改队情况的调查汇报》,文中用大量的不实之词,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歪曲事实,把一名普通的营业员和“林彪、四人邦”相提并论,这完全是赤裸裸政治迫害!
    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部份职工工资的通知》中指出:商业部门一九七一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售货员,这次也可以增加工资,调整达到38元。
    福建省革委会文件闽革[1977](66)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做好今年调整部份职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中指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调查,逐个填表,审查核实,摸清情况,连续在本单位工作常年顶岗位的临时工要以按照这次调整工资的办法,参加工资调整。时逢调整工资之际,却被县供销社无理清退,工资基金被套用。
    根据省委[1981](29)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批转《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纪要》指示精神;全省受“林彪、四人邦”帮派体系有牵连的案件早已得到平反和妥善解决。文件中第10页第五点指出:安置收回人员的劳动指标,一般由各地区和部门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可申报省拨给指标。这些收回人员生活有困难者可酌情发给补助费,对确属错案的,工资应予补发,但是供销社无视法律,坚持错误,对造成严重的后果置之不理。
     商改队成员说:三十年来,我们不断走访、上访,材料送到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办,呈上的材料未见回音,因为领导不肯露面和我们商改队面对面谈,我们商改队手中的有关文件都是从档案馆中查到的,上面均盖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但这些证据得不到各级政府的一丁点的关心和重视。青天何在!? 
     如今30年过去了, 我们商改队成员都已60岁上下,沉重的冤案压得我们无法抬头,也不能面对自己的子女,现在,我们迫切要求上级领导给予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2007年7月10日,记者满怀希望,依据温家宝总理亲自签置的《信访条例》中:“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电话找到现任荔城区供销社主任陈春华,要求给商改队开一个听证会,可是区社不敢开。要求解决被无理清退问题,陈不但不受理,反而说:他们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林彪、四人邦”帮派体系,就是不能给他们解决,让他们去告吧!真是不可理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陈春华公然对抗政府指示。区供销社办公室主任吴瑞鹏的说法和陈基本一致,推说是领导不肯给商改队解决。
  
  结论 :根据调查和文件证实,记者认为:
    一、吸收商改队是根据省、地、县指示精神,特别是地委许集美,莆田县生产组组长郭立德,莆田县委委员兼商业局局长方尚仁等领导在黄石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地委许集美说:“吸收商改队,黄石可以搞,但不在全县推广”。根据地委指示精神,招进黄石供销社。是合法的。(因为当时只有生产组,没有劳动局)。
    二、1973年莆田县革委会将商改队纳入工资基金。详见莆革综字[73](146)号文件:《关于核定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基金的通知》。说明莆田县政府肯定了商改队的工作方向和工作性质,这是不能清退的。
    三、商改队被打成“林彪、四人邦”帮派体系,详见莆供政字1978年(213)号文件。是完全违背事实的有意捏造和无中生有的政治迫害。
    四、据省委[81](29)号文件中福建省委批转《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纪要》指示精神,全省受“林彪、四人邦”帮派体系牵连的都得已平反和妥善解决!
    五、2004年7月15日原荔城区区委书记对商改队信访的文中批示:“历史已久且涉及老莆田全县范围,处理应严肃,不要草率,但要做好信访者的思想工作”。可是区供销社负责人根本没有把领导的批示认真处理,且扣压批示达四年之久,导致商改队上访不断,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按信访条例第40条和42条,区供销社领导应负相应责任。
    意见 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创建和谐社会,建立诚信政府,处理好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为建设平安莆田,我们认为黄石供销社商改队所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可依,恳望莆田市有关领导应在法治、和谐的社会高度重视,给予尽快合理解决,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依据的相关文件:         
    1.莆革综字[1973](146)号《关于核定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基金的通知》
    2.莆供政字[1978](213)号《关于清退商改队情况的调查汇报》
    3.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部份职工工资的通知》
    4.福建省革委会文件闽革[1977](66)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做好今年调整部份职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5.中共福建省委[1981](29)号文件批转《全省第五次两案审理座谈纪要》
     
       致
     各位领导
 
   
                                        中国法治新闻杂志社   记者:戴云如(13905940041)
                                                                李国平     黄玉坤
                                                               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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