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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德水:让安全事故责任人倾家荡产

文章:Lnc   录入:admin      2008/02 

   

     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过轻,是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对只顾自己赚钱,对员工生命和安全极不负责任的企业,执法一定要严,要让企业主付出沉重代价
  
  自2007年8月以来,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浙江共发生5起10人以上死亡的特大安全事故。12月12日上午,温州温富大厦又发生21人死亡、2人重伤的特大火灾。
  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近年来,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呈下降趋势,为什么今年下半年频频发生特大安全事故?
  深刻反思,原因很多。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主体,但在一些地方,一些私营企业主利欲熏心,对员工生命和安全生产极度不负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一旦发生事故,应急能力十分低下。少数地方没有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待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文件发了不少、会议开了不少,但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的执法部门风气不正,对自己有利的争着去管,像安全生产监督这种没有多少好处的事,能推则推。推诿扯皮到最后,查处只是走过场,为安全事故留下死角。
  必须强调,除了上述因素,对事故责任人的惩罚力度过轻,是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目前对安全生产事故中受害者、遇难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基本上都是国家、政府埋单,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一些不良企业主忽视安全生产,甚至草菅人命。痛定思痛,要立下规矩,态度坚决,让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倾家荡产!
  所有安全事故尤其是死人事故发生后,都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只顾自己赚钱,对员工生命和安全极不负责任、酿成重大事故的企业,执法一定要严,要让企业主付出沉重代价。温州“12·12”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省政府工作组做出几项决定,其中一条就是,立即依法封存相关责任人的所有资产与银行账户。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人除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如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我作为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已经在全国两会上,领衔提交议案,建议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在法律上规定,对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除了行政、刑事制裁,还应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上巨额罚款。要通过法律威慑,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春节将临,省政府做出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对商场、市场、医院、宾馆、娱乐场所、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寺庙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大检查,尽快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12月14日在浙江省政府举行的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说                                  (鲍洪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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