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东莞市樟木头镇永宁路发生一起连环撞人案,肇事者黄粤东驾车撞击行人,至4人死亡、2人轻伤、1人轻微伤。今年7月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信息称,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黄粤东有期徒刑5年。
据调查,黄粤东事发前有既往的“抑郁发作”病史,2011年曾经到医院接受过抑郁症治疗,出院时,医院诊断为有精神病症状的抑郁症。黄粤东则供述,撞人前他心感焦虑并产生了自杀念头。而经公安机关查实,撞人后的黄粤东没有逃逸,一直神情恍惚守在车祸现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黄粤东一直需服用欧来宁、乐孚亭等抗抑郁药物进行治疗。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被鉴定人黄粤东的上述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东莞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黄粤东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黄粤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案发后留在现场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赔偿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另据了解,在黄粤东酿成重大事故和家庭悲剧后,其家属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给予了积极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黄粤东的行为给予了谅解,还专门书面请求法院对黄粤东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宣判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未对本案提出抗诉;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未就判决结果提出异议,也未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记者 秦小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