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秀善案件---二手房过罢户 来了真房主
一、 中原区法院杜秀善诉郑州市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刘家华为第三人,诉讼中查明:
1、刘家华与假的出售人在郑州房管局要求下出具具结书
2、假的售房者提交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虽然一致,但照片并不是真正的杜秀善
3.2004年4月20日房管局对刘家华颁发房产证,同日杜秀善得知该房另有房主,杜秀善即向管城分局东大街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核实,杜秀善所持所有权证为假证,刘家华所持所有权证为真证。
4、庭审中刘家华对和他办理房屋买卖的受访者,经确认不是我方当事人杜秀善
5庭审确认: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或提供的文件负有审查义务,而房管局以要求申请人出具具结书的形式不尽审查义务,违反法定程序;
6、判决结果:2004年7月28日下发,撤销房管局于2004年4月26日作出的郑房权证字第0401025290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 郑州市房管局、刘家华对上述判决上诉
上诉判决结果:2004年11月4日下发,维持原判
三、 刘家华对上诉结果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中院查明:
1、 超过两年再审申请期限
2、 假的售房人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与杜秀善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明显差异,认定房管局未尽到再查的责任;
裁判结果:2008年3月5日下发,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维持
四、 刘家华对判决结果向河南省高院再次提出再审
裁判结果:2009年元月三日下发,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五、 郑州中院对该案再审
申请再审人:刘家华
被申请人:郑州市房管局
被申请人:杜秀善
审理结果:2009年5月18日下发,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09)郑行再终字第7号
六、刘家华对郑州中院的再审结果再次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再审
裁定结果:2010年5月21日下发,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六、 刘家华诉郑州市房管局,要求行政赔偿(2005年4月18日)
七、 审理查明:刘家华将购房款支付给假杜秀善的时间和郑州市房管局受理刘家华申请的时间均是2004年4月6日,刘家华不能进一步证明二者的先后顺序,不能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向假杜秀善支付购房款起到促成作用;
裁决结果:2005年9月30日下发,判决郑州市房管局向刘家华赔偿契税损失等39201元【(2005年)中行初字第59号】
八、 刘家华对【(2005年)中行初字第59号】判决提起上诉
裁定结果:2007年7月6日下发,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发回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九、 刘家华撤回对郑州房管局的行政赔偿诉讼、
撤诉理由:裁决撤销刘家华的房产证一案向郑州市中院申请再审,且郑州中院已经受理
裁定结果:中原区人民法院,准许刘家华撤回起诉
十、 刘家华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起诉郑州房管局、杜秀善损害赔偿
内容:郑州房管局与杜秀善提出管辖权异议,刘家华不是铁路职工,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是行政案件,不是民事侵权纠纷
裁定结果:2008年4月8日下发,驳回管辖权异议【(2008)郑铁民初字第48-1号】
十一、郑州市房管局与杜秀善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裁定结果:2008年6月2日下发,案件移送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2008)郑铁中民终管字第13号】
十二、对刘家华提起民事诉讼郑州房管局、杜秀善损害赔偿下发裁定
原因:案件属于郑州市房管局具体行政为违法,被法院依法撤销所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行政赔偿案件,且刘家华已经在中原法院提起过行政赔偿诉讼,法院已作出裁决,现原告又起诉,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不疏远法院民事诉讼范围
裁定结果:2008年11月13日下发, 驳回刘家华起诉【(2008)中民一初字第3090号】
十三、杜秀善要求房管局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手续,向中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决结果:2005年7月25日作出,责令房管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对杜秀善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2005)中行初字第64号】
十四、房管局对(2005)中行初字第64号结果提起上诉,至中院裁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五:杜秀善诉刘家华要求返还房屋,并归还不当得利28万,管城区法院民事裁定
刘家华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定结果:2008年5月13日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2008)管民初字第942号】
十六:刘家华对上述裁定提起上诉,中院裁定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七:管城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管民初字第942号】
诉求:杜秀善诉刘家华要求返还房屋,并归还不当得利28万
经法院鉴定2004年12月至2008年8月,该房屋的租金收益为324193元,该判决中刘家华缺席判决,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给杜秀善房子时间是2009年9月故应加上十个月的侵权所得约10万元,即共计应为约42万元
判决结果:2008年12月下发,判令刘家华将房屋腾出给杜秀善,并向杜秀善支付324193元的经济损失。
十八、对上述判决刘家华向郑州中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2009年6月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郑民终字第735号】
十九、刘家华对(2009)郑民二终字第735号判决提起再审,省高院的民事裁定
判定结果:指令郑州中院对刘家华与杜秀善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再审
案件脉络汇总
一、 杜秀善诉讼郑州市房管局房屋登记一案,刘家华为第三人
一审中原区法院判决结果:撤销房管局于2004年4月16日作出的郑房权证字第0401025290号房屋所有权证;
郑州中院二审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刘家华向郑州中院提起再审,结果:不符合再审条件,维持原判决
刘家华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结果: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再审
郑州中院的再审结果:维持原判
刘家华对再审结果再次向高院提出再审,结果: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再审(至目前状况)
二、 刘家华在中原区法院拆房管局要求行政赔偿
判决结果:判令房管局向刘家华赔偿契税等损失39201元
刘家华提起上诉,结果: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发回中原区法院重审
刘家华申请撤销对房管局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法院结果:准许撤诉
三、 刘家华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郑州市房管局、杜秀善损害赔偿
杜秀善与房管局提出管辖权异议,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结果:驳回管辖权异议
杜秀善与房管局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结果:案件移送中原区法院管辖
中原区法院判决结果: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刘家华起诉
四、 杜秀善要求房管局旅行房屋行政登记手续,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原判决结果:责令房管局旅行职责
房管局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杜秀善诉刘家华,要求返还房屋,归还不当得利
刘家华提出管辖权异议,裁定结果:驳回管辖权异议
刘家华对裁定提起上诉,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城法院判决书,结果:判令刘家华腾出房屋,并向杜秀善支付324193元经济损失
判决下达之日至执行局强制判给杜秀善房子时,中间的近十个月的侵权费用约10万元,共计42万元。
刘家华对判决向中院上诉,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家华向高院提起再审,结果: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即目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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