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7家新增出租车企业签订合同书。7家新增出租车企业的1000辆新车,将于12月31日前正式上路运营。
就此次签约,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输科科长王国栋表示,基于此合同为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调整,此次新增出租车的7家公司(乙方)不享有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呼和浩特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为行政管理主体(甲方),有权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法律规范及本合同对乙方实施管理;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等,并承诺遵守约定事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也不得将经营权与车辆分离,只允许聘用驾驶员或承包经营,按月收取承包费,不得买断承包。在使用期内转让经营权的一经发现,呼和浩特市政府无偿收回其经营权。8年使用期到期后,呼和浩特市政府收回其经营权;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依法注册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企业经营地址应当位于呼和浩特市市区。乙方如为出租汽车企业,则必须以原企业名义经营;乙方可以选择新款捷达、新款桑塔纳和北京现代伊兰特,也可选择其他不低于上述3种车型价位的其他车型,具体由企业自主选定,每家企业只能选定一种车型,并确定一种为呼和浩特市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在购置车辆前需将拟购车型及颜色书面报甲方审定,甲方在收到报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乙方在11月30日前将全部车辆购置到位,12月31日前投入运营;乙方依法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必须为聘用人员依法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用,必须为车辆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用等等。
而对于呼和浩特市公交出租公司和呼和浩特市城环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增加了合同服务内容则是呼和浩特市公交集团公司和呼和浩特市城环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要保障呼和浩特机场的出租汽车在运力不足情况下的供给,满足机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