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一中院二审判决仍有误
启动再审势在必然
中国法治新闻(张木良,刘建)报道:近日,绵阳市佳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舒文学再次向本社爆料,称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壁法民初字第03627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有误,以根据民诉法第二百第二、三、五、六、七、八项之规定提出再审。以示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图为:璧山县人民法院
案理原由:绵阳佳庆科技在一审中提出对合同上舒文学的印章与合同上“乙方”处的“杨代平、杨金龙、左淑蓉”为内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以确定两者出现在合同的先后时间顺序;并对“杨代平、杨金龙、左淑蓉”书写的内容是否为绵阳佳庆科技公司人定代表人舒文学书写内容进行笔迹鉴定,其结果有利于明确“杨代平、杨金龙、左淑蓉”三人的身份。如果系舒文学书写或者印章压盖书写的内容,则三人有权作为负责人或提货人,反之,不能作为负责人及提货人,这也是本案的核心焦点问题之一。但一审法院未对该事项委托鉴定,根据民诉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之规定。对本案提出再审合理合法。
绵阳佳庆科技公司确认杨代平的所作所为及案中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11年3月10日,杨代平冒充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天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并仿造该公司印章,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4月15日杨代平持一份空白《建筑用材租赁合同》,骗取舒文学在该合同上签名并盖了佳庆公司公章。2011年7月份20日,在施工仅完成少部分的情况下,杨代平突然擅自停工并逃匿,据磨家吉佳园的永发公司租赁站讲,杨代平先后多次共拉走16大卡车价值80多万元的建筑用材。经清点,杨代平留在工地的建材仅价值12万多元,一审中,重庆壁山永发租赁公司已经将该批租赁物收回。
就本案而言,合同上“乙方”处的“杨代平、杨金龙、左淑蓉”等内容是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书写不明确,且杨代平、杨金龙、左淑蓉在合同上分别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提货人”的身份出现,该三人实际存在且提取了巨额的货物,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该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查明案情,明确责任。但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追加,也未对申请人的追加申请作出不同意追加的裁定,更未说明理由。
仅就重庆壁山永发租赁公司提供的发料单本身而言,2011年7月25日的发料单上载明的运输车辆为川B13786号汽车为长安牌微型普通面包客车,核定载客为6人,根本不能装下发料单上载明的3.3米长的钢管331根、6米长的钢管320根和十字扣件1000套,这份发料单明显是仿造!但就是这样一份发料单,居然也被一、二审判决所确认。
一审中,开庭先由吴剑法官审理,后来开庭就由一个姓杨的法官进行审理,吴剑法官则没有再参加,而判决书则仍然署名为吴剑法官,绵阳佳庆科技公司至今也不知道姓杨的法官参加本案审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吴剑法官中途退出本案审理后仍在判决书上署名的依据,认为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本案在二审中,重庆壁山永发租赁公司一方对租赁合同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参加、什么人书写的合同内容、什么人在合同上“乙方”处填写的“杨代平、杨金龙、左淑蓉”等内容均是一问三不知,始终未查明。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均是建立在绵阳佳庆科技公司、重庆壁山永发租赁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的基础上。但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没有签订合同,在杨代平与重庆壁山永发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欺骗下,绵阳佳庆科技公司舒文学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该空白合同被杨代平骗走,没有委托杨代平对外签订该租赁合同,所以杨代平无权代表绵阳佳庆科技公司舒文学对外签订租赁合同,重庆壁山永发租赁公司在一审中也无证据证明杨代平有权与其签订合同。同时,绵阳佳庆科技舒文学始终提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杨代平涉嫌合同诈骗。所以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可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为错误理解,在这一前提下,所适用的其他法律均不适用于本案。所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本案由杨代平合同诈骗引起,绵阳佳庆科技公司舒文学在一、二审均提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但一直并未引起一、二审法院的重视,需高院再细致入微的进行审查,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杨代平的刑事犯罪,让逍遥法外的杨代平早日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还绵阳佳庆科技公司舒文学以清白。
(2011)壁法民初字第03627号判决未基于绵阳佳庆科技公司舒文学的申请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进行调查收集;遗漏案件必要共同诉讼人不到庭;错误认定伪造的证据,随意安排其他法官替代审理;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未深入细致进行审查等问题导致判决错误。(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错误。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依法提请再审。
努力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切实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根据案件本值中所透折的种种疑点,不难看出本案中一、二审所展现的依据与证据的严重不足。在相关的直接当事人(诈骗嫌疑人杨代平、杨金龙、左淑蓉)未到庭的前提下,法庭法官罔顾事实所作出的一边倒错误判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和公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莫再让绵阳佳庆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壁山永发租赁公司之事实不清的错误判决再次重演,本社将对该案件的再审始末,进一步追踪报道。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