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公安有法不依、举案不立为哪般
中国法治新闻社(记者:刘建、张木良)北京报道:近日,绵阳市佳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舒文学向本社反映,2011年3月10日,被杨代平冒用四川天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后经高新区经侦大队核实其公章属伪造)与绵阳市佳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接其中国(绵阳)科技城金家林总部经济试验区厂房土建工程。

图为:绵阳市涪城区公安分局
2011年4月15日,杨代平以要租赁钢管等建筑材料需提供担保人为由,诱骗舒文学在重庆市壁山县永发租赁有限公司的一份空白《建筑用材租赁合同》上签名并加盖绵阳市佳庆科技有限公司公章。2011年7月20日,杨代平不知去向,据看管工地张大爷反映,杨代平早将大部分钢管等租赁物运往其它地方。同年8月9日,终于联系上位于绵阳磨家镇的重庆市壁山县永发租赁公司吉佳园租赁站。从该租赁站的器件出库清单中查出,杨代平利用假合同,从重庆壁山永发公司绵阳磨家吉佳园租赁站,共骗了价值达80多万元的建筑器材。届时由绵阳市佳庆科技有限公司和公证处共同参与,仅对杨代平在绵阳佳庆施工工地的租赁物件逐一进行清点。钢管6013米,管卡3542个,接头卡300个,顶托490个,其价值共计12万余元,另60多万元的租赁器材被骗吞。
杨代平伪造印章并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诱骗绵阳市佳庆科技公司法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根据重庆壁山永发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杨代平骗取了巨额的建筑租赁物,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绵阳市佳庆科技公司2011年8月9日遂依法向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请求依法立案查处并严惩杨代平的犯罪行为,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案后,2011年11月8日将该案件依法移交所辖涪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查处。
2011年9月19日重庆壁山永发公司对绵阳佳庆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3月7日,绵阳佳庆公司再次向涪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后又多次要求尽快依法立案查处,涪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却对报案一直不立案,也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没有向绵阳市佳庆公司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民事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
2013年7月8日,涪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邀谈绵阳市佳庆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文学,表示该案早就决定不立案,理由就是“同一案件法院受理,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理,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约谈“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应当对本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不应该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法律依据搪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之规定,公安机关也早就应该向佳庆公司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据报案人舒文学反映,2011年11月8日向绵阳涪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举报杨代平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为何从案发至2013年7月22日近两年的时间,方才下达绵涪公(经)不立字[2013]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公安机关立报案的若干规定,恐有不相符之处,个中原由不得而知。2013年8月5日,绵阳市佳庆科技有限公司向绵阳市公安局提起复核申请。至2013年8月12日,又被以维持绵阳涪城公安局绵涪公(经)不立字[ 201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及绵涪公(法)刑复字[2013]2号《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绵阳佳庆科技有限公司的复核申请,用司法程序中的术语,其有法不依,举案不立在此个案中得以体现。
关注民生,纵观该事件始末,其犯罪嫌疑人杨代平伪造冒用四川天元建设有限公司印章,原本已违规违法,骗取绵阳佳庆科技公司法人担保,骗取租赁物件器材,业已构成本质上的诈骗,虽然重庆壁山永发与绵阳佳庆的事实合同由重庆市一中院裁决,均因杨代平的诈骗潜逃而起,追究其刑事代民事责任刻不容缓。绵阳高新区经侦大队批转涪城经侦大队的立案文本,理应接举之而立案,而不是一再推诿,让犯罪嫌疑人杨代平逍遥法外。切实维护法律之尊严,力促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本社将对本事件进一步关注。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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