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原平解放街村委会违法私自篡改合同占用集体土地私建住宅楼
本刊采编 丁建华
我社接到老百姓举报,山西原平解放街村民张福龙,男,共产党员,此人在1992年4月25日与该村委会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原合同租赁期是五年(即1992年4月25日至1997年4月25日),但现在的合同是在5的后面加了一个0字,将原合同违法私自篡改成50年(即1992年4月25日至2047年4月25日),继续占用集体土地。2004年5月1日又伪造了一份村委会决定,将集体的1.48亩场地无偿长期使用,此决定负责人(原原平解放街书记村长李开虎)已经病故,这份村委会决定村民一直不知情,直到2010年张福龙建单元楼时,有村民阻挠时才那拿出私自篡改的合同和伪造的村委会决定(三份合同及决定书都有复印件)。
土地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建设规划法明确指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但上述关于山西原平解放街村民违法私自篡改合同占用集体土地私建住宅楼的行为是该市领导之间的财权交易还是个人行为,我社将继续追踪报道!
在发稿之前,我社曾和该市国土局局长核实上述情况,但一直没有答复。
201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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